MDR58_p001《宗教世界》第58期 – 2013年3月/4月 –

一些读者可能会觉得奇怪,在法国议会就同性婚姻展开激烈辩论之后,我们竟然用很大篇幅来探讨宗教如何看待同性恋。当然,我们会在本期的第二部分探讨这场辩论的核心要素,其中也涉及到父子关系的问题,并分析法国首席拉比吉尔·伯恩海姆、哲学家奥利维尔·阿贝尔和蒂博·科林、精神分析学家兼民族学家热纳维耶芙·德莱西·德·帕塞瓦尔以及社会学家达尼埃尔·埃尔维厄-莱热等人的相互矛盾的观点。但在我看来,一个重要的问题至今仍被人们普遍忽视:宗教如何看待同性恋?几个世纪以来,宗教是如何对待同性恋者的?这个问题被大多数宗教领袖回避了,他们直接将这场辩论置于人类学和精神分析的领域,而不是神学或宗教法的领域。如果我们更仔细地审视大多数圣经对同性恋的猛烈批判,以及同性恋者在世界许多地方仍然以宗教的名义受到对待,就能更好地理解其中的原因。尽管同性恋在古代被广泛容忍,但在犹太教、基督教和穆斯林的圣经中,它却被视为一种严重的变态。“人若与男人同寝,如同与女人同寝,这便是可憎之事,应处以死刑,罪应归到他们身上。”——《利未记》(利未记 20:13)。《米什纳》对此无话可说,教父们也无话可说,对这种行为的严厉谴责也无济于事。托马斯·阿奎那认为,这种行为“侮辱上帝”,因为在他看来,它违背了全能上帝所期望的自然秩序。在虔诚的基督教皇帝狄奥多西一世和查士丁尼一世统治时期,同性恋者会被处以死刑,因为他们被怀疑与魔鬼结盟,并被追究自然灾害或流行病的责任。《古兰经》用大约三十节经文谴责这种“违反自然”和“令人发指”的行为,而伊斯兰教法仍然会根据国家/地区对同性恋男性施以不同的惩罚,从监禁到绞刑,甚至包括百棍打。亚洲宗教通常对同性恋更为宽容,但戒律(佛教僧侣的戒律)和某些印度教分支都对同性恋予以谴责。即使近几十年来犹太教和基督教机构的立场已大大软化,但事实依然如此:在大约一百个国家/地区,同性恋仍然被视为犯罪或违法行为,并且仍然是年轻人自杀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法国,三分之一的20岁以下同性恋者因社会排斥而试图自杀)。我们也想回顾一下这种几千年来由宗教论点所引发的暴力歧视。

仍然存在着复杂而重要的争论,不仅关乎婚姻,更关乎家庭(因为真正争论的并非同性恋和异性恋伴侣之间平等的公民权利问题,而是亲子关系以及与生物伦理相关的问题)。这场争论超越了同性恋伴侣的需求,因为它涉及收养、医学辅助生育和代孕等问题,这些问题对异性恋伴侣的影响同样巨大。政府明智地将争论推迟到秋季,并征求了国家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因为这些至关重要的问题既不能回避,也不能用诸如“这正在扰乱我们的社会”(事实上,我们的社会已经处于混乱状态)或相反,“这是世界不可避免的进程”这样简单的论点来解决:任何变革都必须以对人类和社会有益为标准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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