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世界》,2008年9月-10月 —
正如其名称所示,《人权宣言》旨在具有普遍性,即它旨在建立在超越所有特定文化考量的自然而理性的基础之上:无论出生地、性别或宗教信仰如何,所有人都有权享有对其身体完整性的尊重、自由表达信仰、体面生活、工作、接受教育和获得医疗服务的权利。这一普遍主义目标诞生于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之后,但在过去二十年中,一些国家对人权的普遍性表示了强烈的保留。这些国家主要是亚洲和非洲国家,它们曾是殖民主义的受害者,并将人权的普遍性等同于殖民主义立场:西方在实施政治和经济统治之后,意图将其价值观强加于世界其他地区。这些国家依靠文化多样性的概念来捍卫人权相对主义的理念。这些理念因每个国家的传统或文化而异。我们可以理解这种逻辑,但绝不能被愚弄。它极其契合独裁统治,并使得传统对个人的统治得以延续:千百种形式的对女性的统治(割礼、通奸处死、由父亲或丈夫监护)、早期童工、禁止改变宗教信仰等等。那些拒绝人权普遍性的人深谙此道:这些权利的运用,实际上意味着个人相对于群体的解放。然而,哪个人不渴望自身身心健全得到尊重呢?集体的利益并非总是个人的利益,而这正是文明的根本选择所在。
另一方面,批评西方政府并非始终言行一致,这完全合理!如果民主国家堪称典范,人权的合法性将会无比牢固。然而,仅举一例,美军对待伊拉克战俘和关塔那摩战俘的方式(酷刑、缺乏审判、强奸、羞辱)已使西方在许多我们向其宣讲人权的民众眼中失去了所有的道德信誉。我们被批评,而且理所当然,因为美国及其盟友以捍卫民主等价值观的名义入侵伊拉克,而其真正目的仅仅是经济利益。我们也可以批评当今西方社会过于个人主义。公共利益意识已基本消失,这带来了社会凝聚力的问题。但在这个缺陷与个人完全受制于群体和传统的社会之间,谁会真正选择后者呢?在我看来,尊重基本人权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成就,其普世目标也具有合法性。剩下的问题是,如何在仍然深受传统(尤其是宗教传统)影响的文化中和谐地运用这些权利,这并非易事。然而,仔细考察就会发现,每一种文化都拥有人权的内在基础,这源于孔子在2500年前写下的那条著名的金科玉律,它以某种方式铭刻在所有人类文明的核心: “己所不欲,施于人。 ”